一、选聘目的
通过学科带头人制度,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。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、教学研究及改革创新方面的作用。
二、选聘原则
1、坚持高标准、高质量、注重实际的原则。
2、坚持学科水平与师德的原则。
3、坚持定期择优选聘,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三、选聘条件
1、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,或40岁以下具有硕士生学历(或在读)及中级职称。
2、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,且教学业绩突出。
3、对本学科的常识,有较深入的研究,对学科动态及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。
4、治学严谨、团结同志,有较高的师德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,积极承担和出色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。
5、引导和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,效果优良。
四、选聘方法与管理
1、学校委托教务科根据选聘条件择优选聘,报主管领导批准后,由学校颁发聘书。
2、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,定期考核。考核工作由教务科组织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。
3、原则上学科带头人每届聘期三年。特殊情况下,可根据考核结果及学科建设需要及时调整。
4、学科带头人任期内,综合考核合格以上者,在外出学习(进修)、职称评聘、岗位聘任、评先(评优)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安排。
5、学科带头人任期内,综合考核合格以上者,由学校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。
6、停止开设的学科,学科带头人自行解聘。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由劳人科、教务科负责说明。